金融稳定法出台在望! 为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划定哪些“红线”?
原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 |曾仰琳
金融稳定法出台在望。红线
4月6日,金融央行官网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金融稳定法》”),稳定为金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出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6日。台望
《金融稳定法》草案共六章四十八条,融机人划分为总则、构及股东金融风险防范、其主金融风险化解、实际金融风险处置、控制法律责任、红线附则。金融
对于制定《金融稳定法》的稳定为金必要性,在其起草说明中提到三个关键点,法出一是台望健全我国金融法治体系的迫切需要;二是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三是及时总结重大风险攻坚战经验,提升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对于健全我国金融法治体系的迫切需要,央行在征求意见的公告中进一步进行阐释:
“ 近年来,我国金融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基础法律为统领,以金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重要内容、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多层次金融法律体系。
但涉及金融稳定的法律制度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规定过于原则,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制度规范。有必要专门制定《金融稳定法》,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法律各有侧重、互为补充。”
值得关注的是,该《金融稳定法》起草说明提到,前期处置实践表明,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失效、经营模式粗放,以及部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违法违规占用金融机构资金,是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也需进一步落实和强化。
基于此,《金融稳定法》为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划定了“红线”,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加强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准入和监管要求。
以《金融稳定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为例,该条款对在金融风险的形成和处置过程中金融机构股东、实控人、董高监等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并明确了“踩红线”后的惩处措施。
具体来看,第四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金融风险的形成和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抽逃资本、违反规定以非自有资金出资的;
(二)掩盖实际控制权的;
(三)违规占用金融机构或者客户资金的;
(四)隐瞒金融机构真实财务数据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五)违规转移金融机构股权、资产的;
(六)其他滥用股东权利或者控制权,导致金融风险形成、扩大或者蔓延的情形。
与此同时,第四十一条进一步补充:
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配合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或者滥用经营管理权利,实施违规占用金融机构或者客户资金等行为,损害金融机构及其股东、债权人、其他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有关机构和人员违法转移金融机构股权、资产或者违规分配红利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拒不退回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责任机构和人员追缴。
第四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在金融风险的形成和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重大金融风险或者重大金融风险隐患的;
(二)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对市场运行及预期产生严重影响,可能诱发重大金融风险的;
(三)不履行重大金融风险报告义务或者隐瞒风险实际情况的;
(四)不配合、不执行早期纠正措施、监管措施或者风险处置措施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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